文献军先生,62岁,于二零二一年三月五日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于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六日起担任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成员。他于一九八四年七月毕业于中南大学(原中南矿冶学院),取得工学学士学位,主修金属材料,及他亦于一九九零年六月毕业于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研究生部,取得工学硕士学位,主修金属材料。他自一九八四年八月至一九八七年八月担任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助理工程师,自一九九零年七月至一九九二年六月担任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科技局工程师,自一九九二年九月至一九九六年一月担任中国有色金属技术开发交流中心副处长及高级工程师,自一九九六年二月至一九九八年四月担任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投资经营部副处长及高级工程师,自一九九八年五月至二零零零年十二月担任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行业管理司副处长、正处级调研员及高级工程师,自二零零一年一月至二零零一年三月担任中央企业工委处长,自二零零一年四月至二零二一年四月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相继担任行业协调部副主任、铝部主任、副会长及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及自二零一零年十月至二零一七年十月担任中国有色金属加工工业协会理事长。文先生亦曾担任多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自二零零九年十月至二零一四年十一月担任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孚实业」(于上海交易所上市,代码:600595.SH)独立董事,自二零一一年三月至二零一四年十月担任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深圳交易所上市,代码:000962.SZ)独立董事,自二零一一年五月至二零一三年九月担任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于深圳交易所上市,代码:002082.SZ)独立董事,自二零一三年七月至二零一四年十月担任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深圳交易所上市,代码:000612.SZ)独立董事,自二零一三年十月至二零一四年十月担任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深圳交易所上市,代码:002333.SZ)独立董事,自二零零八年七月至二零二一年七月担任中国忠旺控股有限公司(于联交所上市,代码:01333.HK)独立董事。他自二零二零年五月起担任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深圳交易所上市,代码:000933.SZ)独立董事,自二零二一年八月起担任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于联交所上市,代码:00098.HK)独立董事,自二零二一年九月起担任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于深圳交易所上市,代码:002203.SZ)独立董事,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起担任中孚实业(于上海交易所上市,代码:600595.SH)独立董事。
韩本文先生,74岁,于二零一一年一月十六日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董事会审核委员会主席、薪酬委员会成员及提名委员会成员,于二零一二年三月九日起担任董事会薪酬委员会主席。他于一九九四年五月毕业于山东大学,取得涉外经济专业证书。他获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可为注册会计师,为合资格的中级审计师。他由一九八五年八月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任邹平县审计局科员及由一九九九年十二月至二零零七年二月任山东鉴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前称邹平鉴鑫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会计。他自二零零七年二月起为邹平宏瑞会计咨询服务中心会计。
董新义先生,48岁,于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董事会审核委员会成员。他于二零零零年七月毕业于位于中国陕西省西安市的西北政法学院(现称西北政法大学),主修国际经济法,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及分别于二零零六年八月及二零零九年八月于位于韩国首尔的高丽大学取得法学硕士学位及法学博士学位。他自二零零零年七月至二零零四年三月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任书记员。他于二零零九年七月至二零一零年七月于位于韩国的韩中未来城市开发株式会社法律事务部担任部长。他于二零一零年七月至二零一二年六月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担任博士后研究员。他于二零一六年九月至二零二四年八月担任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于深圳交易所上市,代码:300968.SZ)独立董事。自二零一二年七月以来,他于中央财经大学(「中央财大」)担任多个职务,包括教师、副教授及教授,他自二零一五年五月起同时兼任中央财大科技金融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治研究中心(前称中央财大互联网金融与民间融资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及自二零一七年六月起同时兼任中央财大科技与金融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他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起担任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理事,自二零一六年二月起于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任职律师及自二零一七年四月起担任中国法学会法学研究会理事。他自二零一三年九月至二零二零年一月担任友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监事,及自二零二零年一月起担任友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他自二零一六年二月起担任中皓翔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傅郁林女士,59岁,于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六日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她于一九八七年六月毕业于武汉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主修国际法。她亦于一九九八年七月于北京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学位,主修民法,并于二零零一年七月于中国人民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主修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方向)。自二零一三年八月起,她出任北京大学教授一职。自一九八七年七月至一九九八年七月,她先后担任武汉海事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及审判员。自二零零一年七月至二零零三年六月,于北京大学博士后流动工作站从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法的学术研究。自二零零三年六月起,她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从事民事诉讼法、证据法、仲裁法及司法制度领域的教学及研究工作。